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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國家經濟主權的象征,是國家信用的體現,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2018年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公告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8】第10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旅游、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2018年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公告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8】第10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