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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份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粟某等人偽造貨幣案簡要案情
2016年以來,被告人粟某、夏某某在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昆陽鎮石塘村租賃的周銀花的房屋內,共同出資購買沖壓機、液壓機、印刷機等機器設備及印制模具,偽造2017年版的雞年金、銀紀念幣200套,熊貓紀念銀幣300枚,出售給定州市楊某某(已判刑)。經中國金幣總公司鑒定,上述貴金屬紀念幣均系偽造,2017年版雞年金、銀紀念幣初始發行價分別為1570元、510元,200套價值416000元,熊貓紀念銀幣初始發行價為158元,300枚價值47400 元。判決結果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粟某、夏某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律法規,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粟某、夏某某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據此,于2019年1月22日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李某某偽造貨幣案簡要案情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菀坪社區漁業小區住房內,通過事先網購打印機、墨水、紙張等偽造貨幣的工具及設備,偽造貨幣面值總面額26540元(10元面值的貨幣230張、20元面值的貨幣1212張)。其中,未裁剪的單面打印的20元面值的貨幣計125張,總面額共計2500元。據此,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仿造人民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人民幣假幣,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于2019年1月16日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羅某、郭某等人偽造貨幣案簡要案情
2021年5月,遂寧公安機關破獲“4.7”偽造貨幣案。經查,2021年以來,犯罪嫌疑人羅某、郭某、周某、魯某、付某5人,通過網絡購買電腦、打印機、油墨、20元面額假幣電子模板、荷花絲印模板、防偽紙、直尺、美工刀等制作假幣的工具材料后,開始制作20元面額的假人民幣并通過網絡對外發布信息進行出售。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聯系到有意購買假幣的人員后,由羅某駕駛其名下的汽車搭乘其余四人將制作假幣的工具材料運送到買家所在城市,入住賓館按各自分工制作假幣后交于買家。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因犯偽造貨幣罪,分別被判處2-4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晏某某等人持有、使用假幣案簡要案情
2021年12月,瀘州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晏某某等人持有使用假幣案,通過精心組織部署,縝密開展偵控,成功摧毀了一個以晏某英為首的假幣犯罪團伙,抓獲團伙成員5人,繳獲假人民幣140余萬元。目前,相關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起訴。
圖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